派出所口头告知不予受理是否合法?
我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工作人员只是口头跟我说不予受理,也没给我任何书面的东西。我就很纳闷,他们这么做合不合法啊?我也不知道后续该怎么办,就想了解下这种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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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派出所口头告知不予受理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这里明确规定了对于刑事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而不是口头告知。所以从刑事案件角度,派出所单纯口头告知不予受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对于行政案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也就是说,在行政案件中,如果符合当场判断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且报案人等没有异议的情况,口头告知是允许的。 如果遇到派出所口头告知不予受理且不符合上述合法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派出所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若派出所拒绝,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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