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是否属于被迫离职的情形?


在探讨拖欠工资是否属于被迫离职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被迫离职。被迫离职指的是员工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某些行为,导致员工不得不选择离职。简单来说,就是员工本不想离开公司,但公司的一些做法让员工没办法继续留下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涵盖了拖欠工资的情况。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时,员工有权依据此条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的离职属于被迫离职。 当员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时,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员工需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与公司沟通工资问题的聊天记录等,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以及自己的离职是被迫的。如果与用人单位就离职和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员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