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要判断售楼广告是否属于要约,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明确表示想和另一方达成某种交易,并给出了具体的交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对于售楼广告,一般情况下,它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比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也就是说,大多数售楼广告只是开发商吸引购房者的一种宣传手段,其内容往往不够具体确定,没有明确到可以直接构成合同条款的程度。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 ,如果售楼广告中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像明确了房屋的户型、面积、装修标准,或者对小区的配套设施如学校、公园等有具体的承诺,并且这些内容对购房者决定购买房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那么这个售楼广告就可能被认定为要约。一旦购房者基于该广告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广告中的内容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若开发商未履行,购房者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总之,判断售楼广告是否属于要约,关键要看其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是否对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购房者在面对售楼广告时,要仔细甄别其中的内容,对于重要的承诺最好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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