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提前到校玩耍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孩子提前到校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在学校受伤,先推定学校有过错,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担责。比如学校有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对提前到校的孩子也安排了老师进行看护等。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孩子的监护人需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如学校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学校才需要承担责任。 在孩子提前到校玩耍受伤的情形中,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比如学校大门提前开放却没有安排相应人员对提前到校的学生进行管理和照看,或者校园内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等,那么学校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反,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比如学校明确规定了到校时间,在正常到校时间前大门关闭,不存在管理上的疏忽,那么学校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总之,判断学校是否有责,关键在于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家长和学校就责任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