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被判拘役是否算累犯?
我之前被判过拘役,现在又因为一些事情可能会再次被判拘役。我很担心这会不会构成累犯,毕竟累犯好像处罚会更重。我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第二次被判拘役到底算不算累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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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累犯”这个法律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这里有几个关键条件,一是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而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的强度低于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因为拘役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第二次被判拘役通常情况下是不算累犯的。也就是说,如果前后两次犯罪都只是被判处拘役,不符合一般累犯中“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同样,单纯的拘役犯罪也不满足特别累犯的构成情形。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第二次被判拘役基本不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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