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假冒商标而进行销售会构成犯罪吗?


在探讨不知是假冒商标而进行销售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强调了“明知”这一主观要件。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那么通常不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明知”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并不是简单地依据行为人自己的陈述。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例如,如果商品的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或者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方面存在明显瑕疵,与正品差异较大,而销售者却没有进行合理的审查和注意,这种情况下,即使销售者声称自己不知情,司法机关也可能会认定其具有“明知”的可能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所以,如果确实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假冒商标的商品,且没有上述可以被认定为“明知”的情形,那么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存在一些可能让人怀疑其应当知道商品是假冒商标的情况,就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风险。一旦涉及此类案件,销售者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不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