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时免除一方责任的协议是否有效?


在探讨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时免除一方责任的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在股份转让合同中,它就是合同双方为了划分风险、明确各自责任而设定的条款。 然而,并非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股份转让合同里,如果一方提供的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符合上述情况,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也指出,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即使在股份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但如果涉及到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情况,这样的免责条款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际判断一份股份转让合同中免除一方责任的协议是否有效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要审查该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如果是由一方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充分协商的格式条款,就要看其是否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或限制了对方主要权利。其次,要分析该免责条款所针对的责任类型,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无论合同如何约定,该条款都是无效的。 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包含免除对方责任条款的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之,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时免除一方责任的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当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