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否要承担对方债务?
我和对象同居一段时间了,最近发现对方有一些债务,我很担心自己会不会受到牵连。想知道在法律上,什么样的情况下我需要承担对方的债务,什么样的情况不需要承担,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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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是否需要承担对方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共同债务的概念。共同债务是指在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比如,为了同居生活购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所产生的债务,或者为了共同经营的小生意所欠下的债务等,这些都属于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对于这种共同债务,双方需要共同承担。 如果是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且该债务是为了一方个人利益,并非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所需,比如一方私自借钱去赌博、进行高风险投资等,那么这种债务就推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 此外,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对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来处理;没有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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