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只签字就可以吗?


在法律层面,担保人并非仅仅签字就万事大吉。下面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从担保合同的成立条件来讲,担保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签字意味着其对担保合同内容的认可,合同成立。不过,这里的签字需是担保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要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次,关于担保责任的范围。即便担保人签了字,担保责任范围也并非无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担保责任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担保人要承担上述规定的全部范围。再者,担保方式也至关重要。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担保人不能以为光签字就没事了,签字前一定要明确合同内容、担保责任范围以及担保方式等关键信息,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