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必须明示吗?
我在处理一个债务纠纷时,对方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但之前他并没有明示说过诉讼时效的事。我就想了解下,在法律上,主张诉讼时效必须要明示才行吗,还是怎样?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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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保护的时效制度。简单来说,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再去主张时,可能就会遇到一些阻碍。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意味着法院不会主动去审查案件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只有当义务人(也就是需要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才会进行审查。 对于诉讼时效是否必须明示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义务人必须明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一般情况下,只要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的意思,就可以被认定为主张了诉讼时效抗辩。这种表达可以是明示的,比如直接说“这个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不用还了”;也可以是暗示的,比如以其他合理理由间接表达出不履行义务是因为诉讼时效的原因。 不过,为了避免产生争议,在实践中明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是比较稳妥的做法。如果义务人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来驳回权利人的请求。所以,权利人还是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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