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企业生产的钢材自己使用是否需要交税?


在探讨企业自己使用自产钢材是否交税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理解几个重要的税务概念。增值税,简单来说,就是对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而视同销售,它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但税法规定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企业把自产的钢材用于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况,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例如,企业将钢材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这就属于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企业把钢材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用于继续生产应税的钢材制品,那么就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企业自己使用钢材的行为符合上述视同销售情况,就需要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是用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一般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也就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