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我想知道谭某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盗窃既遂。我了解到谭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判断盗窃既遂的标准。他偷了东西后就离开了现场,可东西最后又被找回了,这种情况不知道能不能认定是盗窃既遂,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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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既遂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既遂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盗窃既遂。盗窃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俗来讲,就是小偷成功地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控制了财物。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该条文并没有直接给出既遂的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判断盗窃既遂通常采用“控制说”。即只要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就构成盗窃既遂。实际控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财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者完全的占有状态,只要财物脱离了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范围,并且行为人能够对财物进行支配和处置,就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 举例来说,如果谭某潜入他人住宅,将屋内的贵重首饰偷出并带出房屋,此时这些首饰已经脱离了屋主的控制,谭某能够自由支配这些首饰,即使他还没来得及离开小区就被抓获,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在他将首饰带出房屋的那一刻,就已经实现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 另外,即使事后财物被找回,也不影响盗窃既遂的认定。因为既遂的判断是基于盗窃行为当时的状态,财物被找回只是事后的追赃行为,并不能改变之前盗窃既遂的事实。 回到谭某的案例,如果谭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使财物脱离了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他自己能够对财物进行控制和支配,那么无论财物最终是否被找回,都可以认定谭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案件的细节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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