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向税务机关申请公开一些政府信息,结果被拒绝了。我不太清楚他们这种不予公开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也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继续争取公开这些信息,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能不公开信息,我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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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税务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政府信息公开,简单来说,就是政府部门把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个人、组织公开。这一举措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有义务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不过,并不是所有信息都需要公开。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一些不予公开的情形。例如,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税务机关是可以不予公开的。此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税务机关原则上也不得公开,除非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税务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如果税务机关以涉及第三方权益为由不予公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税务机关不予公开。税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当纳税人遇到税务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时,不要着急。首先,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答复不满意,认为其不予公开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向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要求对该不予公开行为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由法院来判断税务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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