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以后还有事实婚姻吗?
我和对象在1994年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领结婚证。现在遇到一些涉及婚姻权益的事儿,比如财产分割啥的,我就想知道我们这种情况算不算事实婚姻,受不受法律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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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它和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法律对它的认定是有条件和时间限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法律就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关系了。在这之后,即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就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所有权益都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有共同的债权债务等,产生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按照一般的共有关系进行处理。在子女抚养方面,如果双方育有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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