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认定有法律规定吗?


商标侵权案件认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简单来说,就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有其他侵害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其中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比如,市场上有两家做饮料的企业,一家的商标是“可口可乐”,另一家使用“可日可乐”,且包装相似,就很可能构成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属于侵权行为。即使销售者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仍要承担停止销售等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同样是侵权行为。例如,有些不法商家私自制造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然后用于自己的劣质产品上。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反向假冒”行为也构成侵权。此外,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也属于侵权。 当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