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不被打,打则不罚”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我听说有种说法叫“罚不被打,打则不罚”,不太明白这到底啥意思。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说法靠不靠谱,要是遇到一些违法情况,到底是会又罚款又处罚,还是只能选一样呢?我很想弄清楚这里面的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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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不被打,打则不罚”这种表述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从常见的理解来看,它可能想表达在法律责任承担上,罚款和其他处罚不能同时进行。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非如此绝对。 首先,在行政处罚领域,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是可以并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以给予当事人多种行政处罚。例如,对于一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同时作出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这是因为不同的处罚方式有着不同的功能和目的,罚款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而吊销营业执照则是限制或剥夺其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资格,二者并行不悖,能更全面地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 其次,在刑事处罚方面,也存在着多种刑罚可以并用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判处犯罪分子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附加刑。比如,对于一些经济犯罪,法院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过度的经济制裁,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给予其他类型的处罚。比如,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后,仍然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责令其停产整顿等。所以,“罚不被打,打则不罚”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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