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退回补充侦查次数是否有限制?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到了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情况,想知道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有没有限制。要是没有限制,一直这么来回补充侦查,感觉案子都没个头了,所以特别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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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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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时,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程序。简单来说,就是案子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发现有些证据还不够完善,得让之前负责侦查的部门再去收集些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这里明确限制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为两次。这样规定是有重要意义的。一方面,能够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次数限制,可能会出现反复补充侦查的情况,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处于被追诉的状态,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督促侦查机关在第一次侦查过程中就尽可能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避免出现证据漏洞。 如果补充侦查超过了两次的限制,就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比如,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对程序正义的保障,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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