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之一破产时案件该如何管辖?
我有个官司,其中一个被告破产了。我就很疑惑,这种情况下这个案子到底归哪个法院管呢?是按照原来的管辖规定,还是有特殊的安排?我怕自己找错法院耽误时间,想了解一下具体的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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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管辖指的是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当被告之一破产时,管辖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意味着,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其中一个被告进入破产程序,与该被告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应移送到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进行管辖。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方便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冲突,提高司法效率。 不过,如果案件存在多个被告,且并非所有被告都破产,对于与未破产被告相关的诉讼部分,可能仍要按照一般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管辖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确定,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当被告之一破产时,首先要判断案件是否是关于该破产被告的民事诉讼。如果是,则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或移送案件;如果涉及多个被告且有未破产被告,对于不同被告的诉讼部分要分别依据破产相关规定和一般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这样做既能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又能保证民事诉讼的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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