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怎么办?
我有个官司,本来按规定是由某法院管辖的,但听说这个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了。我就很懵,不知道这种情况该咋处理,是案子就不审了,还是会有别的办法呢?我特别想弄清楚接下来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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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时,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管辖权”。管辖权就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简单说就是哪个法院有权来处理这个案子。而“特殊原因”通常包括很多种情况,可能是法院自身出现了一些客观上的困难,比如法院所在地区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法院没办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也可能是法院的审判人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全体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从而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也就是说,当遇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行使权力时,会由它的上级法院来指定其他合适的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和审理。上级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其他法院的工作负荷、与案件的关联程度等,来确定哪个法院来接手这个案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不用担心案件会无人处理,只需要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的管辖法院的要求进行后续的诉讼流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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