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管辖有什么规定?
我公司经营不善,可能面临破产。我想了解下,要是走破产程序,这个案件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呢?是在本地法院,还是有其他特殊要求?我希望能清楚管辖的相关规定,以便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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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管辖指的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通俗来讲,就是确定哪个地方、哪个级别的法院来处理破产相关的事务。 从地域管辖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一般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债务人没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家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A市,那么该公司的破产案件通常就由A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来管辖。 从级别管辖方面来说,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家在省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通常就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确保破产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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