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立案的案件是否还存在追诉期?


在法律领域中,追诉期是一个重要概念。追诉期,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了。这一制度的设立是有其合理性的,一方面可以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避免让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然而,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司法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了立案,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那么不管过了多长时间,都依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张三涉嫌一起盗窃案,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张三得知消息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选择了躲藏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过了原本规定的追诉期限,张三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司法机关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处理案件,过了追诉期,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如果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综上所述,已经立案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下,不存在追诉期的限制;若犯罪嫌疑人没有逃避且符合其他法定情形,追诉期规则依然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