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伤是否有过渡期?
我受了工伤,目前还在治疗中,但不太清楚社保工伤这块有没有过渡期。我担心在这个期间社保的待遇会不会有变化,想了解一下社保工伤到底有没有过渡期,过渡期内的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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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伤通常所说的“过渡期”,在法律层面并没有这样的统一表述,但在实际操作和相关政策中有类似时间段的规定。 首先,从工伤认定的时间要求来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的时间,就有点类似一个“缓冲”的时间段。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其次,关于工伤医疗期,也就是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个停工留薪期可以理解为职工治疗和恢复期间保障其权益的一个重要时间段,也类似于某种“过渡期”。 所以,虽然没有“过渡期”这样标准的法律概念,但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和停工留薪期等方面,法律都给予了一定的时间范围来保障职工的权益和规范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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