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两延有可能无罪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出现了三退两延的情况。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心里很忐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可能被判定无罪,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是怎么规定的,能不能给我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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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两延”指的是案件被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下面来详细说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可能无罪。 首先,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无法完成审查工作,经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里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虽然现实中可能存在三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但这本身是不符合严格法律程序规定的。 对于是否无罪的问题,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经过多次补充侦查,证据依然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那么就有可能会被判定无罪。 然而,案件是否有罪最终要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判定。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后,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还是会被依法提起公诉并可能被定罪量刑。所以,“三退两延”的情况下是存在无罪的可能性的,但具体要结合案件的实际证据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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