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是授予在先的吗?
我准备申请一个商标,听人说商标专用权是授予在先的。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是先申请的人就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吗?这里的‘在先’具体是怎么界定的呢?我很担心自己申请的时候遇到这种情况,想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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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确遵循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简单来说,谁先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谁就更有可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该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这里的‘申请在先’,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如果申请人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而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情况下,就会考虑使用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就是看谁先开始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该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对商标的使用时间早于对方,比如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 所以,对于想要申请商标的人来说,尽早提交申请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机会。同时,在申请前也要做好充分的检索和准备工作,避免与他人已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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