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一方身亡另一方是否有权继承?


在探讨“试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以及一方身亡另一方是否有权继承财产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同居关系处理。 “试婚”通常是男女双方在正式结婚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以了解彼此生活习惯、性格等是否合适,看是否适合步入婚姻。从法律角度来看,“试婚”并不等同于事实婚姻。因为“试婚”的双方往往没有像传统意义上事实婚姻那样,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特征。一般情况下,“试婚”只是一种婚前的试探性行为,双方并未形成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 关于继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的配偶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由于“试婚”不属于合法婚姻,“试婚”中的一方身亡后,另一方通常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 但是,如果“试婚”期间双方存在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另一方可以就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主张权利。并且,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试婚”的另一方有可能适当分得一些遗产,但这与基于配偶身份的法定继承是不同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