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的审判是在当地进行吗?
我最近在关注一些刑事案件,对于杀人犯的审判地点问题比较疑惑。想知道是不是不管 什么情况,杀人犯都一定是在犯罪发生的当地接受审判,还是存在其他可能的审判地点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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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杀人犯的审判是否在当地进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犯罪地”,简单理解就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比如,犯罪行为是在A市实施的,那么通常就由A市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审判。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人在居住地有重大的社会关系影响,或者案件在当地有广泛的社会关注,在居住地审判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社会效果的实现等。
另外,如果出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同时,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情况,管辖规定更为复杂:
-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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