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上出现罪犯的照片是否算肖像侵权?
我看电视新闻时,发现里面经常会出现罪犯的照片。我有点疑惑,这些罪犯虽然违法犯罪了,但他们也有肖像权吧,那电视上直接放他们照片会不会构成肖像侵权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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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电视上出现罪犯照片是否属于肖像侵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控制权,别人不能随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并不构成侵权。其中一个重要的情况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电视播放罪犯照片通常是出于新闻报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的目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电视上呈现罪犯照片往往是新闻媒体在履行其传播信息、进行舆论监督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职责。通过展示罪犯照片,有助于公众了解犯罪情况,提高防范意识,也能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所以,一般情况下,电视出于正当的新闻报道和公共利益目的展示罪犯照片,不构成肖像侵权。 但如果电视媒体在使用罪犯照片时存在不当行为,比如对照片进行丑化、恶意拼接等以达到损害罪犯名誉等非法目的,那就可能构成对罪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这时,罪犯或其家属有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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