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离婚是否具有效力?


双方协议离婚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为你详细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一种和平、自主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说能清楚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比如一个精神正常、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是一方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就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其二,离婚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意味着这份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比如,一方不能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的方式,迫使对方签订离婚协议,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其三,离婚协议的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在协议中约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把所有财产都归一方,而让另一方独自承担债务,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要经过离婚冷静期,期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才会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离婚协议才生效。如果只是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总之,双方协议离婚在满足上述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要是在签订或履行离婚协议过程中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