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约定的债务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在探讨未作约定的债务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个问题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首先,我们来看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说,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在借款合同订立时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那么出借人是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这是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既然双方在借款时没有提及利息,就默认不需要支付利息。例如,小明和小红都是自然人,小明借给小红一笔钱,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在借款期间,小明不能要求小红支付利息。然而,当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虽然借款时没约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比如上述例子中,小红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还钱,从逾期那天开始,小明就可以要求小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借贷利息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就是说,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使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也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是否存在利息以及利息的具体数额。例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市场情况,可能会被认定需要支付一定利息。综上所述,未作约定的债务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借款主体以及是否逾期等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