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婚后房产是否有效?

我和配偶婚后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配偶名下。最近我发现他没和我商量就把房子卖给别人了,还签了合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擅自卖房的行为有没有效啊?我能不能把房子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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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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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婚后房产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婚后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房产,通常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该房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对于重大的财产处分,比如出售房产,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接下来,看具体的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中,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就擅自出售,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这种处分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该房产,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第三人在购买房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他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售方没有完全的处分权。第二,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房产。第三,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的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他就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方不能要求追回房产,但可以向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和房屋的归属。例如,是否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购房款的支付情况;房屋是否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等。 总之,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婚后房产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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