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我给朋友的借款做了连带担保,当时合同里约定的是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现在朋友还不上钱,债主一直找我。我就想问问,我们当时这样约定无期限的连带担保责任,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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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债主既可以找欠债的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还钱。 关于担保期限,这是一个很关键的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出现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时,通常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确。因为法律要求保证期间应当是一个明确的时间段,而无期限的约定无法清晰界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期限范围。所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这种无期限的约定会被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就会按照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来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法律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责任状态而做出的规定。 总之,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本身并不是绝对无效,但在法律上会按照约定不明确来处理,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要及时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保证人来说,要清楚自己的责任范围和期限,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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