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没有收到款算销项交税吗,为什么?
我做小生意销售了一批货物,但是买家还没把钱给我。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从法律上来说,我需不需要算销项来交税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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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货物没有收到款项的情况下,是否算销项交税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销项税的概念。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你卖东西的时候应该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里就有几种不同的情形了。 情形一,如果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只要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就产生了纳税义务。比如说,你和买家约定了付款时间,到了这个时间,即使买家还没实际付款,但你已经有了向他要钱的权利(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那就要算销项交税了。 情形二,如果是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是没有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例如,你和买家签订了赊销合同,约定了在某个时间付款,到了这个时间就算没收到钱,也得算销项交税;如果没签合同或者合同没约定收款时间,货物发出时就产生纳税义务。 情形三,如果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货物发出就要考虑销项税;对于特定的大型货物,要看收款情况或者合同约定。 所以,销售货物没收到款不一定不算销项交税,要根据销售方式以及相关合同约定等情况,按照税法规定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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