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成立?


在探讨抵押未登记时抵押合同是否成立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抵押合同的概念。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以抵押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这表明,抵押合同的成立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了设立抵押的合意,并且采用了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就成立了。 而关于抵押登记,它主要影响的是抵押权是否设立,而非抵押合同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也就是说,对于这些特定财产,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不能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本身的成立。 对于其他财产的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以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就设立了,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同样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 综上所述,抵押未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抵押合同就是成立的。只不过,不同类型的抵押物,抵押登记对抵押权设立的影响有所不同。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涉及抵押合同,建议当事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