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我前段时间帮朋友的公司开了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实际的业务往来。现在心里有点慌,不知道这种行为有没有构成犯罪,我想了解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界定的,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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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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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为你详细讲解。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来说,就是在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交易,但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甲公司没有向乙公司销售货物,却为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属于虚开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也就是说,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五万元及以上,就构成犯罪了。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虚开行为,可能不认定为犯罪。比如,偶尔因疏忽大意错开了发票,且及时进行了纠正,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情况。但这种情况的判断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虚开发票的行为,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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