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交水费工作人员不来收,要求自己去公司交是否合理?


在探讨村里交水费工作人员不来收,要求村民自己去公司交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合同关系和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供水合同关系来看,当村民使用村里的供水服务时,实际上是和供水方(可能是村里负责供水的组织或者自来水公司)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供水方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水,而村民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水费。在这个合同关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水费收取的具体方式,即到底是工作人员上门收取,还是村民去指定地点缴纳。这通常由双方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习惯或者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在供水合同(可能是书面,也可能是口头)中,对于水费的收取方式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如果之前一直是工作人员上门收取,这可以视为双方以实际行动达成了一种交易习惯。 然而,交易习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供水方要改变水费的收取方式,从上门收取变为要求村民去公司缴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供水方应当与村民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在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变更水费收取方式。如果供水方没有与村民协商,单方面改变收取方式,可能会给村民带来不便,这种做法是不太合理的。而且,如果因为供水方突然改变收取方式,导致村民未能按时缴纳水费,供水方也不应该轻易对村民采取停水等不合理的措施。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村民觉得去公司交水费确实存在困难,可以与供水方进行进一步的沟通,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例如能否恢复上门收取,或者协商其他更合适的缴费方式,如通过线上支付等。总之,供水方和村民都应当在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水费收取方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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