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双方自愿断绝关系是否可行?
我和父亲因为一些事情产生了很大的矛盾,现在我们双方都觉得过不下去了,想自愿断绝父女关系。但不知道在法律上这样做是否被允许,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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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父女双方自愿断绝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和支持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基于血缘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身份关系,这种关系是与生俱来的,具有法定性。它不同于基于合同或其他约定建立的关系,可以通过双方的意愿来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双方所谓的“自愿断绝关系”而消失。 也就是说,即使父女双方签订了断绝关系的协议,这样的协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父亲年老需要赡养,子女仍然要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子女未成年,父亲也不能以断绝关系为由而不履行抚养责任。 此外,在涉及遗产继承等方面,亲子关系也是法定的依据。除非子女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否则仍然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所以,父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基于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受到法律强制保护和约束的,不能通过双方自愿的方式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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