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上本人自愿赠与永不追回具有法律效力吗?
我打算把自己的一笔财产赠给别人,想在赠与协议上写上本人自愿赠与永不追回,可又担心之后会有变故,也不知道这样写有没有用。所以想问问,在赠与协议里写上这句话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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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赠与协议中写上“本人自愿赠与,永不追回”这样的表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赠与的合意,合同即成立。当赠与人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或者办理了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后,赠与行为通常就完成了。 然而,法律也赋予了赠与人一些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赠与协议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属于上述特殊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即便写了“永不追回”,理论上还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所以,即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如果出现上述法定情形,赠与人仍然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追回财产。 综上,虽然在赠与协议中写上“本人自愿赠与,永不追回”,从合同的意思自治角度看是双方的一种约定,但这种约定并不能完全排除法律赋予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还是可以依法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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