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经常不回家,离婚时算过错方吗?
我和女方结婚后,她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也不管不顾。现在我想离婚,不知道在法律上她这种经常不回家的情况,能不能认定她是过错方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想弄清楚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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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断女方经常不回家,离婚时是否属于过错方,需要从过错方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过错方,简单来说,就是在婚姻关系里,一方因为自己的某些不当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道德准则,从而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女方经常不回家这种情况本身,通常并不直接对应上述法律明确列举的过错情形。不过,如果女方不回家是因为和他人同居,那么就符合“与他人同居”这一过错情形,此时在离婚时她就属于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若女方不回家是因为遗弃家庭成员,比如对需要她照顾的子女或者老人不管不顾,也可能构成过错方。但要是女方只是因为工作等合理原因经常不回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那就不能认定她是过错方。 所以,女方经常不回家是否属于过错方,要根据具体的原因和情况,对照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涉及到离婚纠纷,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相关证据,来确定女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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