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剥夺法定继承办理公证是否无效?
我家里老人立了遗嘱,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外人,剥夺了我们法定继承人的份额,而且还去做了公证。我就想知道,这种遗嘱剥夺法定继承还办了公证的情况,是不是就没有法律效力啊?我有没有机会争取到应得的份额呢?
展开


在探讨遗嘱剥夺法定继承办理公证是否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遗嘱,它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而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有相关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意味着,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为这类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即便遗嘱进行了公证,该部分涉及剥夺必要份额的内容也是无效的。 比如,老张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朋友,而他的年迈母亲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完全依靠老张赡养。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老张的遗嘱经过了公证,其母亲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依然有权要求从遗嘱处分的财产中获得必要的份额。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遗嘱中未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保障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遗嘱剥夺法定继承办理公证并不一定完全无效。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以及遗嘱是否为他们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存在上述情况,那么涉及剥夺该部分法定继承人权益的遗嘱内容是无效的。如果不存在这类法定继承人,遗嘱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证后的遗嘱通常是有效的。 此外,即便遗嘱有效,法定继承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有其他的权利救济途径。例如,如果遗嘱是在遗嘱人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况下所立,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遗嘱。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遗嘱的效力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