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是否会被受理?


在探讨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是否受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确定你受的伤能不能算工伤。而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时,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因为设置认定期限是为了促使相关人员及时行使权利,保障工伤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如果是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如果是因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不属于自身原因导致超过一年期限,被耽误的时间是不计算在认定期限内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扣除耽误的时间后还在合理范围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会受理。 此外,即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超过认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职工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不过民事诉讼也有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并且在举证责任等方面与工伤认定程序有所不同。职工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自己受到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综上所述,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是否受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超期,有可能会被受理;若因自身原因超期,通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会受理,但还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