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书面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书面协议离婚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协议离婚的概念。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一种离婚方式。这里的书面协议就是离婚协议书,它是协议离婚中非常重要的文件。 从法律规定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也就是说,仅仅签订了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不意味着离婚就生效了。离婚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并且双方在冷静期届满后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后,离婚才正式生效。在没有完成这些法定程序之前,书面的离婚协议只是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一种约定,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此外,如果离婚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协议中约定限制一方再婚的条款,就可能因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被认定无效。 所以,办了书面协议离婚,在未完成法定的离婚登记程序前是不生效的。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才能实现合法有效的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