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七年且打胎四次这种情况算是重婚罪吗?
我身边有这样一个事儿,有人有婚外情长达七年,期间还打胎四次。大家对此议论纷纷,不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不会被认定为重婚罪。想具体了解下法律上对于重婚罪是怎么界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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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婚外情七年且打胎四次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明确重婚罪的法律概念和认定标准。 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这种婚外情七年且打胎四次的情况中,如果只是单纯的婚外情和打胎行为,并没有与婚外情人登记结婚,也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不构成重婚罪的。因为重婚罪的构成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再次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例如,若两人只是偶尔偷偷约会、发生关系,即便有了孩子并打胎多次,但并未在生活中以夫妻身份自居,周围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就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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