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有哪些相关问题?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在我国,当父母双方分开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如果孩子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那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需要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数额。 其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情况下,抚养费应支付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另外,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再者,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一般是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支付。一次性给付则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全部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完毕。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最后,如果抚养费的数额需要调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子女因生活、学习等费用增加,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反之,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按照原定数额支付抚养费,也可以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