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时,有诸多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是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与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意味着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主体通常是被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要严格审查提出主体和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的,裁定驳回。 其次是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方式。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进行初步判断。例如,合同纠纷中,审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实质审查,不会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调查。 再者是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经过审查后,会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要确保裁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另外,法院还需要注意管辖权异议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的平衡。一方面,要保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确保程序公正;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对于明显无正当理由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及时驳回,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最后,在处理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时,要遵循特殊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更为复杂,可能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院要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判断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同时要考虑国际礼让和司法协助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