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应注意哪些问题?


建筑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使该权利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权利的行使主体。一般来说,只有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实际施工人通常不直接享有该权利,但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比如通过代位权诉讼等方式,也有可能实现相关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注意权利行使的范围。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一般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例如,因发包人拖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等,就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再者,要关注权利行使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就要求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后,及时采取措施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另外,行使权利的方式也很重要。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在实践中,承包人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工程款结算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后,要考虑建设工程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如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承包人不能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总之,建筑承包人在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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