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应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行使代位权时,有诸多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要满足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包含几个关键要点,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也就是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四是代位权的客体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不能代位行使。 其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也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如果超过了这个范围,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而次债务人欠债务人15万元,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最多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偿还10万元。 再者,代位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债权人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最后,行使代位权的费用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不会因为额外的费用而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总之,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