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须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在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时,有多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首先,要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意味着,只有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争议,才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程序来处理。 其次,要注意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在工资支付争议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则需要提供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台账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另外,还要注意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时效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最后,要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无论是协商、调解、仲裁还是诉讼,都要以法律为依据,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同时要注重调解,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明确了这一原则。总之,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注重证据和时效,以合法、公正、及时的方式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