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代位权诉讼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审理代位权诉讼中,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是诉讼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而债务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同时,要确保次债务人的身份明确且适格,否则可能导致诉讼主体错误。 其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在诉讼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两层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比如,要有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而且,债权的数额必须确定,如果债权数额不确定,法院可能难以支持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 再者是“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方式。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其他合理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再提起代位权诉讼。 另外,关于管辖问题。代位权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要注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可能会不予受理或者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最后,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总之,在审理代位权诉讼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和判断,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