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期间哪些物品需要查封扣押?
我涉及到一个案子,现在处于办案阶段,听说会有查封扣押物品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物品会在这个范围内,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办案期间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明确的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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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期间,查封、扣押是司法机关常用的一种侦查措施。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予以清点、登记、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扣押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强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这意味着,如果物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那么就属于可以查封扣押的范围。比如,在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盗窃来的财物,作案时使用的工具等,这些物品能够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所以会被依法查封扣押。 同时,对于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此外,如果查封、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例如,在搜查过程中误扣押了与案件毫无关联的个人生活用品等,就需要及时退还。总之,办案期间查封扣押物品的核心原则是与案件的关联性,且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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