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有哪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些指导意见。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一下委托理财合同的概念。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客户将自己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合同。这种合同在金融市场中较为常见,但也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在合同性质认定方面,该通知有相应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委托理财合同,要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判断其性质。如果合同约定受托人按照客户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收益和风险由客户承担,那更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特征;要是合同约定受托人保证客户的本金不受损失,并且给予一定的收益回报,这可能更倾向于借贷合同。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受托人没有相应的理财资质却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这种合同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责任承担方面,如果受托人在理财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或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客户损失,那么受托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会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 此外,对于保底条款的处理,通知也有明确态度。保底条款通常是指受托人保证客户本金不受损失并给予一定收益的条款。一般情况下,这种保底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因为金融投资本身就存在风险,保底条款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当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双方仍需按照合同的其他有效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总的来说,该通知为江苏省内法院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引,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